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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公司章程(2016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由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南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能起诉股东,股东能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企业能起诉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
人为本、负有责任感的运营理念,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开发新型节能产品,
使产品在科技含量、质量水平、价格体系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以不断的提高的经济
效益回报全体股东和全体员工,同时,立志为中国的节能环保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营业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大型
工业离心鼓风机、通风机,轴流鼓风机、通风机,多级离心鼓风机,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
节能型离心空气压缩机,消声器,各种风机配件、汽轮机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
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第十八条 2008 年 6 月 19 日,公司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900 万股,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
第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另外的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能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制股权的人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制股权的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控制股权的人不能以现金清
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
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
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
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不足 6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如果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会议人员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做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力等特殊问题造成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深圳证券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允许超出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该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做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议;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公司CEO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和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
低于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另外的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面委托另外的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对副总经理享有提名权,副总经理经公司CEO提名或建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能够直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的方法,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2、分配的利润不允许超出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4、在满足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如无特殊情况出现,公司每年应
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 10%的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
公司能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 1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
2、公司重大资本预算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公司董事会应当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
1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2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3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2、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因发生前述(四)里面的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做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3、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
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董事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以下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做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
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
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的官方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做沟通,充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不是满足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做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因发生前述(四)里面的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做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以
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
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别的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披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其他指定信息公开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时报》或其他指定信息公开披露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其他指定信息公开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时报》或其他指定信息公开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一)控制股权的人,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会引起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通灵盈利能力比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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